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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辈子肯定听过“网络黑公关”“网络水军”这两个词。他们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让人承受舆论压力。法院如何惩罚这种罪行?

近日,负责审理北京大部分网络名誉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年至年网络名誉案件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白皮书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的新受理案件数量迅速增加。2000年上半年,新病例数几乎与2000年全年持平。

“网络黑公关”还是正常的舆论监督

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法院采用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来引诱法官。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指出,近年来,公司起诉微博客户、知乎客户、微信公众平台等自媒体和新媒体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区分互联网客户是在对涉案公司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发表意见和评论,还是在恶意侵犯公司的名誉权。

白皮书显示,随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恶意侵权形式也在媒体、自媒体和新媒体中密集发生。

典型例子

在被侵权公司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上市前夕、公司并购时期等),一些商业诽谤言论被集中、公开传播、连续大规模传播。),而且这些言论都表现出明显的派系倾向。一般在持续的言语传播中,他们总是贬损、丑化互联网上一些特定被侵权企业和产品服务的形象,但从不贬低自己竞争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形象。在这些商业言论的背后,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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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意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诽谤或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媒体公司,中关村法院加大了侵权责任制裁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声誉和利益。

但法院基于公共利益或正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施加了更高的宽容义务,扩大了这种言论的自由范围,而没有直接侮辱人格进行质疑、说服、批评甚至反对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辩论。

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

海淀法院法官范遥表示,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有类似的解决方案。

公众人物知名度高,影响力相对较广,其向公众传达的言行举止会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因为如此,面对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

但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没有限制,其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故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也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基于个人之间的网络骂战的言论及相关诉求,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引诱原被告相互协商处理,以消除对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反复请求法院判决,为了体现正确的司法指导,会采取责任均衡的判决方式,从而诱发合理的判决预期的形成,阻止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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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案件的优势

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的案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等内容,涉嫌侵害他人名誉和利益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

此类案件与以往的名誉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互联网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关系,使得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的案件涉及到被侵权人、侵权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乃至互联网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的利益,也涉及到技术、伦理、行业、公益等多个价值的整合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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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新优势

白皮书称,从诉讼主张的角度来看,涉及互联网声誉纠纷的诉讼主张通常包括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申请平台服务商披露客户消息五项内容。其中,最典型的制止侵权上访的表现就是删除涉及的言论、微博上的文案或者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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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告先是以互联网平台服务商为被告,后在服务商提供了直接侵权人的注册消息后撤回起诉。除此之外,在某些案件中,原告还提出了与未来可能的侵权行为相比禁止性的申请。例如,被告不得再次对所谓侵犯原告名誉权发表任何言论,并屏蔽案件中涉及的类似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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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完成相应的删除、披露、屏蔽等义务时,通常免除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还观察了互联网服务平台技术名誉权侵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平衡多重利益。

侵权形式的新优势

白皮书称,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的案件显示了新的、多种和混合侵权形式的优势。依靠手机号码验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移动通信部门不积极配合调查,使得侵权人身份验证和查明事实更加困难。

陈昶屹表示,虽然大多数互联网服务平台已经实施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户实名认证方式,但普通客户不需要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也不需要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

陈昶屹表示,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澄清直接侵权人的身份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码实名制的规定和监管不到位,部分手机号码没有实名登记。

“国内一些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后台实名并没有完全禁止客户使用国外手机号码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未具名的手机号码无法明确识别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二、关于域名内的实名手机号,法院在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所有人身份时,一些上级移动通信部门有规定,此类消息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进行检索,法院以无权检索为由拒绝配合调查。但大多数互联网服务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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